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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进入别人的争竞是件不容易的事,还可能有危险。箴言讲到,“过路被事激动,管理不干己的争竞,好像人揪住狗耳。”(箴 26:17)
主耶稣也知道,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去揪狗耳朵,因为教会成员之间会发生争吵。而在某种意义上讲,成员之间的争吵也是一个人身体内部的争吵(见林前12:26)。所以,对于那些得罪了其他弟兄而被质证却仍拒绝悔改的人,耶稣命令“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
那么,谁可以当那“另外一两个人”呢?为什么这样的人对教会特别重要呢?
约翰·诺兰(John Nolland)认为适合的人应该是过犯实施时的见证人,且必须“对问题有客观独立的见解”。[1]圣经实际上并不接受这样的观点。首先,耶稣没有称他们为证人。他要求被得罪的弟兄要带“另外一两个人同去”。而不是带一两个证人同去。耶稣希望同去的人能在之后作证,但他们不一定是过犯发生时的证人。[2]
其次,这次的会面一定是在初次得罪人的人拒绝私下认罪之后进行的。若“另外一两个人”必须是过犯实施时的目击证人的话,那这第二次的会面就会受条件的限制:只有当犯罪发生时确实有一两个目击证人才行。但是许多冒犯发生时并没有证人,而且主耶稣没有把第二次会面定性为条件限制性的,那“另外一两个人”就不一定必须是冒犯发生时的证人;当然,若得罪人的弟兄仍拒绝悔改,他们就会在教会里成为证人,如耶稣所讲的,“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另外一两个人”不像是刑事犯罪的证人,而更像是最后遗嘱签署时的见证人。他们不是要为过去发生了什么作证,而是参加到两个弟兄(冒犯者与被冒犯者)的会面,而后能在教会里去作证。
因为会面的目的是修复双方的关系,这些“另外一两个人”的角色更像顾问和调停者,而不是被冒犯的弟兄所请的帮手。尽管他们是受了被冒犯者的请求而来的,他们必须记得他们的工作是关乎当事人双方的:帮犯罪的弟兄悔改,以及帮助被冒犯的弟兄饶恕。他们不是来为被冒犯的撑腰,而是为了来倡导双方属灵的成长及真正的悔改,并修复破裂的关系。
这“另外一两个人”的角色绝非易事,且十分重要。
他们对当事双方都很重要
他们对当事双方都负有责任。他们必须要帮助犯罪的弟兄,他可能正犹豫不决,为是否要认罪悔改而备受煎熬。毕竟,对大部分人而言,他们的罪责暴露之后内心是不会喜悦的。他们也必须要帮助被冒犯的弟兄,这位弟兄可能深受伤害或内心痛苦、难以释怀,以致不能马上饶恕对方。受他内心的影响,被冒犯的弟兄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在第一次会面时犯罪的弟兄其实已经准备要认罪了。若属于这种情况,那“另外一两个人”要帮助被冒犯的一方去饶恕,而不是帮另一方去悔改。
他们对教会很重要
那“另外一两个人”对教会也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犯罪的一方拒绝认罪悔改,他们必须要到教会去见证他们在当事双方第二次会面时的所见所闻。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需要在教会会众前,主张教会应当把拒不认罪的当事人逐出教会。
因此,那些被选为“另外一两个人”的人必需是神福音的祭司,并且也是擅长帮助他人修复破损关系的辅导者。他们还必须在会众眼中有正直诚信的良好口碑。作为有智慧的辅导者,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悔改或饶恕,且与当事双方一起重建他们与神以及与彼此的关系。作为正直诚信的人,他们在会众面前的见证能确保“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证人的良好声望可以让教会信任他们的证言进而采取下一步的行动,而无须再启用独立或公开的调查。若启用如此的调查,很可能会影响教会今后针对被逐出教会人士的相关福音事工。
[1] John Nolland, The Gospel of Matthew, NIGTC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5), 746-47。在这本马太福音解经书中,Nolland说若这一两位见证人在参加第二次会面之前对所发生的事一无所知,“那多人在场的申诉就会毫无道理”。
[2]这是亚当斯的观点:“这里‘证人’并非仅仅是证人……他们积极参与在关系重建的过程里面。只有当犯罪者拒绝悔改,他们才会转变为‘证人’角色……他们只有当问题正式提升到教会层面时才会成为证人”(亚当斯 《教会劝诫手册》)。
翻译:刘立君。原文标题与链接:Grabbing a Dog by its Ears: The Role of Witnes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