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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信箱28:没有“同负一轭”的婚姻都是罪吗?能对不作为的罪施行教会纪律吗?在教会的公共敬拜上跳舞合宜吗?

没有“同负一轭”的婚姻都是罪吗?

能对不作为的罪施行教会纪律吗?

在教会的公共敬拜上跳舞合宜吗?

亲爱的九标志,

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都是犯罪吗?那如果有一对情侣,一方是基督徒而另一方不是,他们因为婚前同居而有了孩子,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继续在一起却不结婚显然是罪。他们还没有结婚,所以哥林多前书7:12-14似乎不适用;结婚又似乎违背了哥林多后书6:14-15。然而,如要建议他们结束这段关系,直观上感觉好像也不对。应该向信主的一方提出什么建议呢?是基于什么圣经教导或原则呢?

——来自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 Island)的保罗


保罗,

在这种情况下,你面临两个相互对立的道德原则,这意味着无论如何,你直觉上都会觉得错了——无论你选择哪个方向。这就是堕落世界的生活实况!你是选择犯拆散一个家庭、剥夺孩子与双亲生活的机会这个明显的错误,还是选择犯让信与不信结婚这个明显的错误?在我看来的确只有这两种选择。而继续同居却不结婚则不是一个选项——他们要么正式结婚,要么分开。

这两种选择都要承担很大的道德风险。我得承认,我有点害怕涉入这个问题。

一方面,完全符合圣经的婚姻包括一些要素,你所描述的情侣已经具备了其中的几个:他们彼此承诺(在某种不明确的意义上);他们已经构建了他们共同的生活;他们组成了一个家庭;他们也公开地、作为一个家庭生活在一起了;他们已经成为了一体。只差正式许下“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的誓言,可以肯定,这誓言也是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我所信任的一些敬虔弟兄会说他们“已经”结婚了,他们人认为你必须承认这一点,完成最后这一要素(即宣誓——译注),以免破坏已经存在的关系。这一观点可以被称之为“事实婚姻”论,这一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对男女之间已经有某种类似婚姻的关系存在了。

此外,支持这一立场的基督徒朋友会说,如果你鼓励这对男女分开,你就是利用圣经和耶稣的名义拆散一个家庭,即使这不是一个完全合法的家庭。对于父母和孩子们来说,这是什么样的见证呢?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想微妙地合法化婚前同居,而对于认为“我们知道我们彼此相爱,为什么需要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我们也不想为他们开脱。“事实婚姻”这种观点听起来几乎就像回应同居男女说:“是的,没错。你们基本上结婚了。”但我们知道这不是真的。同居男女仍是同居关系。他们没有结婚,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婚姻。因此,你看重神的命令,基督徒只应嫁娶“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这是正确的。

再则,我们的情感可能会为孩子着想,让信与不信的结婚似乎对孩子更好。但我相信这是短视的想法。信与不信结合的婚姻都有自己重大的困难,可能会持续一生,而孩子们将亲身经历这些困难。神命令基督徒只和“在主里面的人”结婚,不是随意的。

到目前为止,保罗,我已经试着为你展示了这两方立场。困难的是,你面临道德上的确定性对抗道德上的不确定性。只与信主之人结婚的命令是确定的。这对情侣是否“已经”完全结婚还不确定(至少在我看来)。但是如果他们因某种普通法(common-law,即公认的私下婚姻——译注)被社会视为已经结婚了,你就不应想要拆散神所配合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更看重道德上的确定性,而不是道德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不会给他们主持婚礼。但我确实也承认这里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此,我不会禁止他们结婚,至少不会以教会纪律挑战他们。你可以说我什么也不愿意做:既不要求他们结婚,也不禁止他们结婚。我要对那信主的一方说:“我不能亲自为你证婚,免得违背神的命令。如果你要与他或她结婚,我也不会向教会提议施行教会惩戒,恐怕我毁坏神已经在你们中间所建立的。”简而言之,我将此事留给个人的良心。

这种情况很少见,但在一些道德困境中,我所在教会的长老们采取了这种立场。这是逃避教牧监督吗?也许吧。或者,也许是认识到我们智慧的局限性,而相信圣灵在我们有限的情况下,仍能做正确的事。

当然,我要教导信主的一方,他或她会在最后的审判日向神交账,就像我们作为牧师,也要为我们此刻的教导向神交账一样。神要问他们(和我们),你遵守我的命令了吗?再者,我要告诉信主的一方,神的诫命是好的,不是难守的,是完全可信靠的。

保罗,我答复这封信时一直在不住地祷告。这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我希望我没有屈服于对错误的恐惧,而是用信心和爱心来回复。

愿主祝福你!


亲爱的九标志,

我是一间小教会的年轻牧师,在过去一年半的时间里,我一直在教会教导成员制和教会纪律。最近,教会中的一对夫妻陷入了困境,因为丈夫没有用任何实质性的方式向妻子表达爱意。辅导丈夫的过程中,他承认他一直按自己的方式,尝试这样那样地去爱妻子(围着房子、财产忙碌),但他并没有真正尝试按妻子展示给他的、她所需要的方式爱她 (属灵上的带领)。妻子觉得他们结婚25年来一直是这样。丈夫似乎也同意。大约已经有一个半月的时间,我挑战他采取行动积极地爱妻子,但他一直告诉我,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我想知道,不愿按着圣经爱妻子,是否、或何时可以视为教会惩戒的理由?在我看来,有公开的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悔改,就应该走教会惩戒程序。但我也很纠结,感觉这更像是一种论断。

感谢你的帮助。

——匿名


朋友,

也许你听过《公祷书》中那句浸透生命的悔罪祷文:“我们都触犯了你的圣洁律法。我们没有做那些当做的事;反倒做了那不当做的事。”按照这几句祷文,基督徒长期以来一直区分不作为的罪和干犯的罪,或者说当做不做的罪和不当做反做的罪。这两类都是罪。两者都违背了神圣洁的律法。但一般来说,作为牧师,我们对这两类的处理是不同的。

原因之一是,不作为之罪更难判断、评估或回应。此外,不作为之罪往往是出于恐惧和软弱,而不是某种内在的邪恶。对我而言,预想一位信徒终其一生都在与恐惧或软弱争战是相对容易的,至少比预想他或她一生都在与更恶毒、更具有攻击性和更活跃的事物争战,要容易得多。

出于这些原因,我通常教导教会只应该对干犯的罪施行教会纪律,或逐出教会,而不是对不作为的罪。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对不抚养孩子的人。我认为这是非常简单的原则。

基于你所告诉我的,是的,你应该继续私下指导、纠正他,在这个层面“管教”他。但我很难想象,除了私下的规劝,还能有什么更公开的方式。

事实上,我甚至可能鼓励丈夫和妻子,去思考他们婚姻中所有恩典的证据,看看丈夫是如何“已经”爱了妻子。他在肉体上还对她忠诚吗?这是男人的爱中有神恩典的记号。他供给她饮食、衣着,和性的需要了吗(参见出21:10)?这是男人的爱中有神恩典的记号。他很好地修缮房屋了吗?这是男人的爱中有神恩典的记号。他有没有设法满足她别的需要?这是男人的爱中有神恩典的记号。让他们二人都写下这样一个清单,尽可能写得越长越好。

我不是让她或他仅仅满足于这些事情。我是说,若各样美善的恩赐都是从上面天父而来,我们就当承认这一点,免得我们抢夺了神所当得的赞美。感恩的行为帮助我们改变我们的心,以至期待更多恩赐降下,恒切祷告,并渴望为此而努力。

因此,我建议你继续陪伴那位弟兄成长。勉励行善。指出他持续性的忽视。给他些可操作性的建议。为他祷告。并且推动他与其他敬虔的弟兄建立关系。也关心那位姊妹。努力确保她身边其他姊妹,可以在她丈夫忽视她时支持她。

使徒保罗的忠告可以用作最好的结尾:“我们又劝弟兄们,要警戒不守规矩的人,勉励灰心的人,扶助软弱的人,也要向众人忍耐。”(帖前5:14)。


亲爱的九标志,

最近,我们教会有位女士问我,如果她以跳舞的方式参与敬拜服事,这是否适合。她曾研读圣经,意识到舞蹈作为敬拜的一部分是好的,她想把这点传达给我们的会众。她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是敏感于他人的需要,并不是试图展示她自己。她也不希望造成分歧,但想知道我们教牧同工和长老团队的想法。你会怎么回答她?

谢谢你!

——来自华盛顿州的杰夫


杰夫,

我很感激这位女士谦卑和寻求合一的心。我也很感激她想用她的舞蹈,作为一种敬拜的行为来荣耀神,就像哥林多前书10:31所教导的,和大卫王在约柜前所展示的一样。要为她的谦卑和寻求合一而鼓励她。

然而,涉及教会聚会时所做的事,我坚持从原则而来的自由,而不是自由地设立原则。有人会坚持认为,根据哥林多前书10:31,在集体敬拜中,他们可以自由地以任何方式敬拜神。

我是代表会众整体而说的:我相信每个成员都应该每周来教会聚会,因为神命令这样做,但能不要求会众用他们觉得棘手的、或使他们跌倒的方式去敬拜。要小心把教会的共同聚会当成自我表现的场合,而如今的人常常把自我表现与“自然”或“真实”混为一谈。(我一点也不认为这位姊妹属于这类,我是为更广泛的读者写这一点的。)

我只想在圣经约束基督徒良心的地方,才约束会众的良心。允许一个人在集体的聚会上跳舞,另一个人用手指作画,再一个人表演哑剧,还有一个演奏披头士的歌作为序曲,等于是在要求在场的每个人——至少是作为见证人——都以这种方式敬拜神。我认为,更好的做法是,只要求会众聚会时遵守圣经所命令圣徒的:讲解圣经、诵读圣经、歌唱圣经、施行圣礼、收集奉献,以及任何其他对维持聚会良好秩序有必要的事(如教会通知等)。

那怎么看大卫在约柜前跳舞呢?大卫也在帐幕里献祭,而我们则永远不会这样做。换句话说,我认为我们不可以把旧约帐幕的崇拜方式直接应用到新约教会。我们是在新约之下的。一方面,相对于旧约,新约赐予了个人相对较高的自由。但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对圣徒集体生活的要求相对少了。因此,教会的集体生活应该保持相对地纯粹——同样也是为了在每个人敬拜神的方式上,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良心!

以上所有这些有时也被称为限定性原则。你可以在我的文章《像爵士乐一样规范》中,找到稍微完整的论述。

我祷告这会对你有帮助。


译:张梦;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Mailbag #28: Are “Unequally Yoked” Marriages Always Sin?; Can You Discipline over Sins of Omission?; Is Dancing Acceptable in Corporate Gatherings?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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