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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与链接:Nothing To Be Ashamed Of: Penal Substitutionary Atonement In Honor-Shame Cultures
翻译:张云轩
我们这两位作者(译者注:简介见文末)出生、成长、重生,如今又生活和服侍的文化或许适合贴上“荣辱文化”的标签。在神学家和宣教学家圈子流行着一种观点——考虑到我们的(荣辱)文化背景,以代受刑罚的方式表述基督的赎罪(atonement),往最好的说是无效的,往最坏的说是扭曲福音。 [i] 他们宣称,“代罚性救赎”教义所固有的法律、罪责、刑罚和报偿性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的概念体系源于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因而并不适用于东方集体主义文化。后者浸润在荣誉和羞耻的概念体系中。 因此,他们主张我们必须要在新的语境中重新诠释(reframe)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为的是有效地在讲究荣与耻、社会信誉的文化范畴中展现福音。
作为身处荣辱文化背景中的牧者,我们尊重但不认同这样的方法。事实上,我们认为,代受刑罚恰恰为生活在荣辱文化中的人们提供了有益的纠正,帮助他们正确地理解自己在神面前的地位,以及神在耶稣基督中里为罪人所做的工作。
什么是荣辱文化?荣辱文化的支持者如何重构赎罪教义?
荣辱文化是看重社会认可、注重关系和谐的集体主义文化。违背社群的期望会引起“羞耻”和丢脸,而遵循社会习俗则提高人在社群中的声望或“荣誉”。 许多人已尝试将福音信息作处境化的处理。他们重新诠释了十字架的意义,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文化框架。 一些这样的尝试尚且平衡和谨慎,而另一些则问题重重。[ii]
总体而言,赎罪教义被重新建构如下:(1)因着人的罪,人已然破坏人与神的关系;(2)罪导致羞愧和耻辱;(3)通过他的死,耶稣担当了我们的耻辱,恢复了我们的尊荣;(4)我们必须做出忠于耶稣,进入神的家的回应;(5)所以,尽管我们曾遭羞辱和弃绝,但借着基督神高举我们进入永恒的荣耀。[iii] 在这些模式中,一些信息被消除:因违背神的律法而产生的罪责;在正义性报复中向着不法之人显明的神的忿怒;以及神预备主耶稣基督成为义的承受神忿怒的替代者,借此我们的罪孽得以赦免,并以称义的身份站在祂面前。
这些对赎罪的重新解释忠于圣经吗? 我们坚决认为不是。实际上,我们认为这些重构使十字架的能力落了空(林前1:17)。我们会先从三方面呈现我们的论点,随后会提出一些我们的深思,关于如何在我们这样的(荣辱)文化中讲述赎罪。
拒绝在荣辱文化中重新解释赎罪的三个理由:
(1) 基于圣经的概念体系都必须优先于文化概念体系
首先,在赎罪教义,实际上应该说在一切神学议题的所有表述中,基于圣经的概念体系都必须优先于文化概念体系。 我们必须按着圣经自己给定的意思,使用它自己的概念系统和框架来阅读。[iv] 我们不能为了适应我们的文化处境,就随心所欲地把圣经外的世界观强加在圣经上。十字架并不是一个原始的未经解释的事件,也未授权许可我们在新的文化处境中赋予它新的意义。相反,内蕴于圣经的、众使徒的对赎罪的解释是与刑罚有关的(penal)、替代性的(substitutionary)。 用约翰·斯托得(John Stott)的话说,这是“赎罪本身的心脏”。[v] 它是“赎罪的中心”,如果缺少这个“关键”,你就无法理解新约作者用来描述赎罪的其他画面:赎买、献祭、得胜、和好、称义等。[vi]
此外,构成代罚性救赎基础的概念体系并非源于“启蒙运动世界观”或西方司法框架的解释性偏见。[vii] 相反,律法、罪责(guilt)、报偿性正义、和公义的概念系统是默示成文的(inscripturated),基于圣经的。这些概念被编织进了圣经故事主线的根基中,并在圣经正典所记载的救赎历史的诸约中得到发展。
在创世记第3章,亚当和夏娃因违背了神的命令,背叛了神的统治,以至于在神的审判中被判为有罪。 因亚当一人的犯罪,他的子孙后代都被定罪(罗5:12-21)。贯穿整个旧约历史,我们看到司法概念上的罪和义是藉着摩西之约、摩西律法、利未记的献祭制度、并最终藉着那一位义仆到来的应许得以发展。这位义仆献上自己、担当他百姓的罪,并宣告他们为义(赛53:11)。这个框架构成了新约圣经将基督的赎罪解释为代受刑罚的背景。
(2).圣经中的荣与辱
可是等等!圣经不就是在荣辱文化中写成的吗?圣经里不是充满荣与辱的观念吗?确实是的。而且,荣与辱的概念能给我们带来许多益处,前提是我们必须在圣经框架内正确理解和应用它们。圣经中的荣辱框架并非简单等同于任何一种文化对荣辱的理解。
在大多数文化中,“光荣”和“羞耻”关乎个体是否遵守社群(community)理想, 也关乎个体在社群中的社会地位。文化把社群作为荣辱的核心价值——它们基本是“横向维度的”,即个体在社群中人际性的声望和地位。
我们必须记住,文化是堕落人类的建构。每种文化都受到那个堕落事件的影响,显明我们的罪和对神的背叛。我们对神的不顺服破坏了我们与造物主的关系,并将死亡带入了世界。在堕落的本性中,我们力求从神的主权中保留自主权。我们随己意思考与行动。我们生在这世上从本性上就是罪人,也与其他罪人同居,一起形成习惯、习俗和传统。这些都是“我们眼中看为正的”所发出的果效。简而言之,堕落的人类文化按着他们的认识来定义“尊荣”和“羞耻”。然而,旧约和新约的作者会把这样的定义称为可耻的(诗119:80,帖后3:14)。[viii]
在圣经中,荣辱观却是完全以神为中心,主要是“纵向维度的”,即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在圣经中,“尊荣”与神的荣耀息息相关:神配得尊荣和人的顺服,因为祂是创造者和主。罪是怀疑神、不顺服神的命令,而亏缺神统治的荣耀(玛1:6,罗1:18-21)。
羞耻是人蒙羞以及与神(彼此)疏离的经验。这种经验源于罪,特别是因为我们客观上犯了罪,被神定罪,因为我们不尊荣神(使祂蒙羞),而且违背神的命令。那些活在罪和悖逆中的人将面临末世的羞辱——他们将在终末的审判中被定罪,并经历神终末的忿怒。虽然文化上对“羞辱”的定义可能在经验上令人困惑和错置,但基于圣经的羞耻观却是客观上犯罪(objective guilt)的结果。创世记3:10的耻辱随着创世记3:6引致的不顺服和定罪而来。[ix]
在福音中,耶稣,道成肉身的神子,担当了所有人的罪责和羞辱,他们曾让神蒙羞,且配受永恒的刑罚和羞辱。他代替他的百姓站立他们的位置上,好叫罪人与神和好,并把他义之生命的尊荣作为恩典的赏赐归算给一切承认自己羞愧地站立在圣洁的三一神的共同体(community)面前的人。耶稣在神的义怒下受苦,以此担当了我们罪的刑罚。唯一一位完美地尊荣他的父,并配得无限尊荣的义者,竟被剥光衣服、殴打、嘲笑,在他世上的社群中被明明地“羞辱”。但他轻看这种“羞辱”,忍受十字架的苦难,欢喜仰望那将赐给他的至高尊荣(来12:2)。
当世界认为耶稣蒙羞时,实际上他在让世界羞愧(西2:15,林前1:18-20)。福音的好消息是,凡转离罪而信靠耶稣的人都将得救:“凡信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罗10:11)。因此,那些信靠他的人今日就站在神面前称义,盼望终末在神的属天国度中的荣耀和尊荣,并且从终末的羞辱和刑罚中被解救出来(罗5:1-11)。我们在这里看到,“尊荣”和“羞耻”这两个圣经概念与罪和义的司法概念密不可分。对“荣辱”文化的回应不是抛弃代受刑罚的圣经模式转而支持某种新的模式,而是按照圣经对尊荣和羞耻的定义来定义它们,然后按着完整的圣经架构呈现耶稣的救赎工作。
(3).文化没那么简单
最后,那些主张为 “荣辱”文化重新诠释赎罪教义的人经常辩称,代受刑罚是“西方”的罪责—无辜文化的产物,因此在“东方”荣辱文化中是行不通的。这样二分文化的做法是还原主义的,是过度简化的。例如,伊斯兰文化经常被吹捧为集体倾向、濡染在荣辱观念里的,因此缺乏罪、报偿性正义和绝对标准这样的概念。[x] 然而,这些对伊斯兰文化的评估忽视了伊斯兰教法(Sharia)。伊斯兰教法是支配伊斯兰社会的宗教司法系统,它显然是一种有罪义概念的制度。
同样,荣辱观念与“西方”文化格格不入的主张也言过其实了。即使粗略查考一下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社会风俗或内战前的美国南方社会风俗,就会让我们看到一幅不同的景象。如果你想要西方荣辱演变更当代的例子,请留意互联网羞辱现象(译者注:往往涉及私人数据被公开甚至人肉搜索)和社交媒体现象。较大社群中复杂的亚文化也值得留意。在今日的美国做一名高中生就是生活在某种“荣辱”文化中。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文化总是随着时间且出于各种原因而变化。一个被认为无疑是亚洲的习俗可能在过去一直是明显的西方习俗。的确,罪和正义的维度在西方社会中一直更占主导地位,但也许这是圣经在这些文化中长期影响的结果!
我们如何在荣辱文化中分享福音?
在我们的文化处境(以及任何一种文化处境)中,传福音关乎帮助人们看到自己在神面前有罪且被定罪的客观地位,因为他们未能尊荣祂,反倒违背祂的律法。我们要诉诸所有人类的内在直觉的知识。他们的良心同作见证,知道自己不荣耀造物主,背弃祂的命令,因此当受祂公义的忿怒和永远的惩罚(罗1:18-32) 。我们要以圣经的方式使用“羞耻”和“尊荣”之类的词语。然后,我们把神的爱与恩典指给人看。这爱与恩典在神差祂自己的儿子赎回罪人的行动中显明出来。耶稣基督是我们的代表和替代者。祂在十字架上担当我们的罪,承受神的忿怒。
凡悔改信靠基督和祂做成的工作的人,在神眼中都被称为义,免于末世的刑罚和羞辱。接着,我们呼吁我们的朋友轻看他们在社群中因认信基督而要面对的“羞愧”和“耻辱”,并提醒他们如果受苦是由于作基督徒,不要引以为耻,却要因披戴着基督的名而荣耀神(彼前4:16)。我们还鼓励他们,当他们作为成员加入一个基督宝血所洗的新共同体中,我们将和他们一同承受他们的悲伤和患难(来13:3,林前12:26,罗12:15)。而且,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要对彼此相劝,荣耀神比接受来自人的荣耀更重要。
持定圣经对十字架的诠释
十字架并不交由人作各种解释,我们作为解经者也没有自由创建“印度的十架神学”、“穆斯林的耶稣之死神学”或“日本人所理解的赎罪教义”。作为钉十字架的基督的传道人,我们的任务是首先从圣经的资料中了解耶稣死亡的经文含义,然后以基于圣经的结构和概念体系来面对任何特定文化的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试听众的世界观和概念体系以适应经文。而决不能调整十字架的信息以适应文化处境。这样做,就是歪曲基督的福音。
以“处境化”的名义重构福音来适应文化,这是公然对抗神本意冒犯人的设计。代罚赎罪的信息被超自然地设计,针对堕落人类的整个谱系,以至在一些文化是令人反感的,而在另一些文化是荒唐的(林前1:23)。福音颠覆每一种文化类别,并在此过程中更新它,从而在天国公民的群体中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文化。
编者注:对本文最近收到的批判的回应,见此处:https://www.9marks.org/article/still-not-ashamed-a-response-to-jackson-wu/
[i] 对“代受刑罚”教义的攻击,例如有乔尔·B·格林和马克·D·贝克的《洗刷十字架的耻辱:新约和当代语境中的赎罪》(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2000);杰森·乔治(Jayson Georges)的《耶稣为穆斯林之死》[在线文章],可从以下网站获得:http://honorshame.com/jesus-death-for-muslims/ ;Juliet November,《荣辱文化:跨文化宣教入门指南》(独立发行:2017年),第143-48页。
[ii] 在荣辱文化处境中处理赎罪的有严重问题且深感不安的例子,是格林和贝克合著的《洗刷十字架的耻辱》,第192-209页。有趣的是今天“荣辱文化中赎罪新释”的许多支持者援引并诉诸格林和贝克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影响力举足轻重。格林和贝克的提议整体旨在表明,可以用多种方式解释基督的死。每种解释好比万花筒中的图形,但没有一片图形占据中心位置。格林和贝克对圣经资料的不当处理,最终使耶稣的赎罪工作从圣经脉络和神学背景中剥离出来,并以圣经所不具有的意义重新发明/重造了耶稣。对格林和贝克作出有说服力的压倒性回应,请参见斯蒂芬 J·韦伦(Stephen J. Wellum)写的《今日传讲钉十架的基督:洗刷十字架真正的耻辱》,该文收录于史蒂夫·韦斯特(Steve West)主编的《恩典事工:纪念John G. Reisinger的论文集》第107-144页 (马里兰州弗雷德里克:新圣约媒体出版,2007)。使用荣辱类别的略带谨慎而平衡的方法的示例(尽管并非没有问题),请参见吴荣的《挽回神的脸:以荣辱为救恩的中国处境化》(加州帕萨迪纳:威廉克理国际大学出版社 ,2012)。
[iii] 参见 November的《荣辱文化》, 第146页
[iv] 我们要感谢斯蒂芬·韦伦(Stephen Wellum)提出的这一至关重要的释经原则。
[v] 约翰·斯托得,《当代基督十架》(中文版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2012年),第196页。
[vi] 查尔斯·希尔(Charles E. Hill)和弗兰克·詹姆斯(Frank A. James)主编的《赎罪的荣耀:基于圣经、历史和实践的观点——纪念罗杰·尼科尔的论文集》中,罗杰·尼科尔(Roger R. Nicole)写的“有关替代受罚的后记”(伊利诺伊州唐斯格罗夫:InterVarsity,2004年,第45-47页)。有关说服刑罚替代作为基督交叉工作的中心的说服力,请参见斯蒂芬·韦伦(Stephen Wellum)的《唯独基督:耶稣是无与伦比的救主》,(出版社:桑德凡(Zondervan),大溪城,2017年),第157-248页。
[vii] 例如,杰森·乔治(Jayson Georges)《耶稣为穆斯林之死》所宣称的。
[viii] 例如,“荣誉处决”没有什么荣誉。这种对荣誉和耻辱的社会性定义并不合圣经,且极其邪恶。
[ix] 从牧养角度来讲,羞耻应当和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感到极度羞耻的性暴力受害人应当被牧养认识到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因此没有必要感到羞耻。
[x] 杰森·乔治(Jayson Georges)《耶稣为穆斯林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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