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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与链接:Lose Particular Redemption, Lose Penal Substitution
翻译:王悦
这一(指定的)话题引来争议。针对特定救赎的敌对和打压已经够多了。那么,九标志事工认为“何谓”赎罪(替代刑罚)与“为谁”(特定救赎)是密不可分的,是否过于学究气?
19世纪苏格兰神学家约翰·坎伯尔(John McLeod Campbell)就这样认为,所以在《赎罪的性质》(1856年第一版)中试图解构并摧毁替代刑罚的教义。他论到:“基督为人类中部分选民而死,这一暗示不可能是赎罪性质的真正观念”(斜体后加)。
在此我们的关注点并不是重述有关特定救赎的每种论点,只关注这一问题:假设替代刑罚是赎罪的中心,其影响范围会有多大?
有一段经文会吸引我们的注意:哥林多后书5:11-21。这段经文意义非凡,因为在论到基督的死时,使用的表达是普世性的(14和15节“众人”,19节“世人”)。
与阿奎那相呼应,这一普世性表达似乎在预设非限定性救赎。但是保罗的论证引向不同的结论,顺便提一下,保罗教导我们真正的释经不仅要解释词汇,还要解释经文的内在逻辑。
保罗的论证有两方面是很重要的:
I: 达成和好的逻辑:
两点相关的含意:
(i):神将其过犯归到基督身上、基督为其承受刑罚的“众人”,也是神不计算其罪的人。诚然,神将基督的义归给他们,因此在基督里叫他们与自己和好。
(ii):这一和好既是完成了的,也是充分的。人需要凭信心接受这一和好,而不是凭信心使其完全。“众人”的罪都被归给了基督(21节);蒙救赎的人,罪也不再被归到他们(“众人”)身上。拓普雷迪(Augustus Montague Toplady)的发问也与此相关:
父神岂没有让其无瑕疵的爱子
为我承受痛苦?
主亲自担当我的罪债
审判全人类的公义之主
岂会定我有罪?
II:应用和好的逻辑:
此处,保罗也发展了和好的永久性、历史性的达成及其持续的、存在性的应用之间的连接。和好已经完成的本质确保了其持续的果效。再看保罗的逻辑。
14节经文:一人替众人死(apethanen);因此,这些“众人”也都死了(apethanon)。
注意保罗说“因此”时的力度:
消极方面,保罗没有说:
(i):“既然一人替众人死了,因此众人肯定是死了”(就是死在罪中,弗2:1)。
(ii):“既然一人替众人死了,因此众人必须死”(就是各人为自己的罪过死,罗6:23)。
(iii):“既然一人替众人死了,因此众人必须死”(就是“向自己”死——这是基督之死的果子,15节,这不是14节的意思)。
积极方面,保罗确实说:
因此,保罗认为,基督替其死的众人在基督的死中与其如此联合,可以说他们也是在基督里,与基督一同死了,并且复活了。基督的替代刑罚以及与基督的联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现实。这就是为何替代刑罚是起作用的。
此处,与基督的联合暗示一连串牢固的联系(i)基督受死是为“众人”的过犯;(ii) “众人”的过犯不再归于他们;(iii)基督的义归于同样的“众人”;以及(iv)这在“众人”生命中的结果,因为他们在基督里死了,并且复活了。对保罗而言,在基督为众人的替代刑罚里,他们与基督的历史性联合,以及在其益处中,他们与基督的存在性联合,二者并不相违背。
如果事实若非如此,那么思考一下这些暗示的前后矛盾:(i)神没有将过犯归到那些基督替其受死的“众人”,但是现在却归在他们身上;(ii)基督提供了实际的救赎与和好,现在却既不能救赎也不能和好;(iii)“众人”在基督的受死中死了,并与基督一同复活,然而现在蒙救赎的“众人”的一些人可以解除这些事实,废除救赎的效力;虽然已经在基督里与神和好,却能解除这一和好的关系。
任何非限定性替代刑罚的教义都暗示基督客观成就的工作是没有功效的,也是不统一的。这样一来,福音就开始瓦解,也破坏我们救主的工作和荣耀。
要讨论所暗示的“双重追诉”超过了本文的范围。但是在简短看了哥林多后书5:11-21经文后,我们足以确定拓普雷迪在《复兴的信心》中的结论:
你既已保我无罪,
也志愿替我承受
神全然的忿怒:
神就不会两面讨偿,
先从我中保流血的手,
后又要我偿还。
坎伯尔的前设是正确的:替代刑罚暗示有效的救赎。消极地说,就是本文标题所讲的:没有特定救赎,就没有替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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