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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与链接: Church Mercy Ministry as Integrated Auxiliary
翻译:王清彦
假设你们教会的慈惠事工成长到了一个节骨眼上,需要一个更稳固的结构,你们会怎样去构建它呢?
一种可能性是按照美国国税局称之为地方教会的“综合辅助机构”去组织此事工。此举能达到最适切的平衡点,即可将事工约束于一个地方会众,又不取消此会众宣教使命中福音的优先性。
我们的教会,已经使用综合辅助机构方式来安置九标志事工,一项基于校园的学生事工,一间帮助海外教会植堂工作的经济开发公司,以及(可能按着相近的性质)一个非盈利的微贷机构。纽约救赎主长老教会也将“纽约希望”事工按综合辅助机构方式来构建,“向服侍纽约市贫穷和社会边缘化人群的机构提供志愿者和财力支持。”[1]
为什么合法的事工结构事关紧要,以及有哪些选择?
在深入了解美国国税局术语细节前,不妨退一步思索为什么合法的结构被摆在首位,以及构建一项事工有哪些选择可以兼顾萌生此事工的教会。
有机事工的一个普遍偏好
通常,慈惠事工都以小规模生发,比如一些教会成员的非正式事工,这是很好的事情。对于那些相信信徒皆祭司的基督徒,“有机”事工比“项目性”的事工更健康。
确实如此,作为教会领袖,我们盼望能忠信地传讲神的话语,并且看到神的话语结果子,就如圣灵充满的基督徒发现最具战略性的机会来传讲福音、建立教会、爱他们的邻舍,并且“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加拉太书6:10)。项目性的事工虽然能有效告诉人们,活出基督徒的生命意味着参与其中的某个事工,从而表明我们作为一个教会整体彼此链接,但我相信这种“有机”事工比“项目性”事工更加受欢迎。
当事工成长超过有机阶段时的构建选择
尽管有这种对有机事工的偏好,但总会到一定时候事工的成长需要一定程度的基础架构。也许,一些志愿者可能被雇作员工,购置一处房产,从教会外筹集资金,以及设立事工预算等等。当事工到了这个程度,相对于地方教会如何构建这项事工呢?
通常,有两个可选项:
1.近距离型。你可以保持此项事工作为教会的一部分。事工人手即教会人手,事工设施即教会设施,事工的即教会的等等。类似地,许多牧师有着基督徒学校和教会捆绑在一起的情况,如果跟他们聊一聊,你会听到一些主次颠倒的故事。长老们开始专注于管理事工的细枝末节,其注意力不再是教会的事务。这正是使徒行传6章中使徒们所要避免的情形。而且如果发生这种注意力分散的情况,教会本身也会混淆作为教会的意义。是否教会的宣教像在马太福音16、18和28章中耶稣的教导一样单纯?或者是否教会存在是为了使人作门徒,并且喂养饥饿的人,并且寻求政治变革,并且推进医疗保健?
2.保持距离型。换种方式,你可以将事工设立为独立的、辅行教会的、501(c)(3)形式的组织。但是这个选择也有不利的一面。它可能成本较高,因为要维持一个501(c)(3)组织每年花费不少。它也有披露义务,可能会将捐赠者和雇员的信息泄露出去,这显得不够明智(比如说,一项在那些封闭的国家支持福音工作的事工)。并且,由于不被一个地方教会所束缚,教会辅行机构的事工有时可能会丧失福音的焦点,而这是它们被建立的中心。
然后是第三种选择,这可能是前两者的皆大欢喜的结合。
3.综合辅助机构。认识到教会有时设立各种组织来执行合法的事工,而这事工是在教会本身的首要福音中心之外的,在1969年,美国国会创立了一个教会综合辅助机构的概念。[2] 这些综合辅助机构作为独立于地方教会的组织被创立,他们有自己的管理团队和财务。尽管如此,他们被允许享受教会的宗教特殊免备案(如990和1023表格),并被认作是整合在地方教会的501(c)(3) 身份之下的。可以把它想象成为事工和教会的合法的相融—而不是合并。如IRS所规定,一个组织如果要被认作教会综合辅助机构,它必须满足一些资质[3]。它必须从属于一个地方教会(或教会联合会)[4];它必须同时按照501(c)(3)慈善机构和公共慈善(不是私人基金)来描述[5];并且它必须或被认作一个宣教社团或者表现出它从教会内部获得其大部分的财政支持[6]。一般地,一项慈惠事工会满足这些认证。
综合辅助机构的好处和管理
从教牧角度看,综合辅助机构有一些好处:
在我们教会中,我们用如下举措来构建我们的综合辅助机构:
作为一名牧师,而不是律师或会计师,我不能够向各教会建议更多关于设立和维持综合辅助机构的法律和技术上的细节(所以请不要发给我关于这些事务的问题,因为对此我无能为力!)。但是借着一些作律师的教会成员的帮助,我们教会已经设立了这样的合法结构,对教牧工作大有好处。它已经帮助我们充分利用了神摆在我们面前机会,而且我们没有偏离从主所领受的非常明确的“使万民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28:19)的大使命。
[1] http://hfny.org/about-us/mission-and-vision/
[2]谨向美国以外的读者致歉,本文的剩余篇幅特定于美国国情。对于综合辅助机构的历史,请见“宗教的政府定义: 美国国税局关于’教会综合辅助机构’的规定的起起伏伏”作者小爱德华·加夫尼,发表于《瓦尔帕莱索大学法律期刊》,第25卷,第2期 [1991].
[3] 美国国税局规章汇编,部分1.6033-2 ,26 CFR, 段落 (h)
[4]某些可帮助论证一个组织“从属于”一个教会的做法:
这些做法到位的越多,美国国税局承认组织为教会的综合辅助机构的可能性越大。
[5]在IRC章节509(a)(1) , (2), 或 (3)。
[6]青年团体,神学院,以及男人和女人的组织也免于“内部支持”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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