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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论立场与大公教义互相排斥吗?

“你们教会的做法违背了大公性教义!”

曾有一两个朋友如此指责我们这样的浸信会,因为我们教会要求人在加入教会成为成员之前必须信而受洗。与大多数其他宗派的教会一样,我们要求人在加入教会之前必须接受过洗礼。问题是,主张婴儿洗礼的教会把他们为婴儿施行的洒水定义为“洗礼”,而我们对此并不认同。因此,我们会对任何在婴儿时期接受过洒水的人说:“你必须先受洗才能加入成员”。有些人觉得这违背了教会的大公性。

指控一个教会违背了大公性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虽然这个教会可能承认尼西亚信经中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但教会禁止一些基督徒加入教会成为成员的实际做法却破坏了这一信条。这些朋友对我教会的指控就这这样。教会的大公性和合一性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大公性说一即是多;合一性说多即是一——因此指控一间教会违背大公性,就等于指控它分裂或违背了合一教义。

反过来说,我还记得我第一次参观密苏里路德宗教会时的情景。我手中的单张告诉我,只要我能认同该教会对主餐的看法——同质说,我就能领主餐。教会的官方文件说,主餐是为那些有“真信心”的人预备的;而真信心“包括对圣礼的正确理解和信心,即相信基督的身体和宝血真实地存在于面包和葡萄酒等圣礼元素中,并相信与之相关的教义”。[1] 通过实行“半开放主”——介于“开放式主餐”和“关闭式主餐”之间的方式(见下文结论部分)——他们教会其实禁止我参与主餐。[2]

因此,那个星期天我没有参与主餐。你可能认为我应该抗议说:“可我是个基督徒!你们这样做违背了大公性教义!”当然了,我不能这么说,如果我这样说就前后矛盾了,因为我的教会也实行半开放式主餐,不过是根据我们关于洗礼的教义。

认真对待违背大公性的指控

违背教会的大公性(或换种说法,违背教会的合一性)这一指控值得认真对待。因此,让我先来总结一下什么是大公性及其要求:

  • 教会的大公性是什么:耶稣君王正通过祂的新约从各族、各方、各国招聚子民。因此,这群新约子民——教会,是一群全球性、囊括万族的子民,这一点通过每个地方教会正越来越多得彰显出来;
  • 教会大公性的要求:各个教会应该以合乎圣经规定的教会体制,承认世界各地其他传福音的教会并与之合作。

这样你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些基督徒朋友会指责我们这样的教会违背教会的大公性了。这一教义规定教会有义务承认其他传福音的教会是真教会,这意味着我们要承认其他教会的成员是真基督徒。

此外,圣经中承认一个人是基督徒或新约成员的最具体的正式方式是什么?新约立约的标志——洗礼和主餐。因此,基于教会论上的差异而拒绝别人加入你的教会和领受主餐——争辩的人继续说,就可以说你实际上就是拒绝承认他们是新约成员或者不承认他们是基督徒。

这就像是先发制人地将人除名。你可能心里真的认为未能获得你们的批准加入成员或领受主餐的人是基督徒,但你们的做法却否认了他。这就违背了大公性,因为这是只看待和你有相同立场的教会为真教会、是有资格领受主餐的教会。基于同样的原因,正如我之前说的,这也会让人感觉在制造分裂和反对合一。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认为基督徒有某种义务承认其他基督徒是基督徒,这是前置条件。我们不应该像约瑟的兄弟们对待他那样——假装不认识他,然后把他卖给米甸人。相反,想想彼得在哥尼流家的情形。他亲眼看到圣灵降临在外邦人身上,听到他们“说方言,称赞神为大”。彼得接着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洗呢”(徒 10:47)。换句话说,使徒似乎认为他没有权柄或权力拒绝为那些有重生证据的人施洗。他觉得自己有良心上的责任通过洗礼来承认上帝所做工。

此外,在违背大公的指控中,也暗含了强调福音教义比教会教义更重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确实有些教义比其他教义更重要。最重要的是关于救恩的教义,比如福音。同时,我们关于圣礼的教义也很重要,但不如福音重要,因为得救并不取决于圣礼是否正确。想想十字架上的强盗,他从未接受过洗礼,但耶稣却应许给他天堂。

我们经常使用“神学会诊”的语言来讨论教义的优先级。我们称救恩所需要的教义为基要教义。建立教会所必需的教义是重要教义。用另一种方式概括违背大公性(以及违背合一性)的指控就是:“你们把重要问题而不是基要问题放在了最高优先级。这是颠倒黑白,与福音格格不入!”

事实上,我认为用违背大公性的指控来批评有关教会的教义,这恰好显示出对大公的理解不足。除此之外,它还错误地将一种顺服与另一种顺服对立起来。它将基督对教会的命令相对化和个人化,还将福音与基督为保护福音而设立的教会秩序对立起来,这样的对立割裂了信仰与行为。让我先谈谈这三点批评,然后再谈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大公性。

问题一:把一种顺服与另一种顺服彼此对立

当一个受婴儿洗的人要求加入浸信会,或一个浸信会基督徒要求在路德宗教会领主餐,与批评者的批评相反的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将重要凌驾于基要教义之上。相反,这是在审视两套命令或义务,并且在询问我们应该遵守其中的哪一项:

  1. 承认其他基督徒是基督徒的义务,比如彼得呼吁为外邦人施洗;
  2. 以及遵守圣经中关于教会秩序(church order)的规定,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我将使用这个术语来包含教会治理和圣礼的实践。

指责浸信会或路德宗教会违背教会大公性的人强调了我们承认福音的义务。然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却要求像我这样的人在教会秩序的教义上做出妥协。他们将一套义务与另一套义务对立起来。

我认为,我们既要履行承认福音的义务,也要履行教会秩序的义务。我们谁都没有权力说:“你们可以遵守这些命令,而不必遵守那些命令。”我们不应该将肯定大公性教义与教会论立场看作是相互排斥的。毕竟……

问题二:将教会秩序的教义相对化或个人化

把肯定大公性教义与教会论立场对立起来,有可能使所有重要教义相对化或个人化。它实际上是在说:“你可以相信你所相信的重要教义,但只要有人想加入你们教会或领受主餐,而他又在重要教义上与你持不同意见,那么你就必须把这些教义搁置一边,至少把这些重要教义表达为你们教会的集体立场。”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走下去,我们就需要放弃长老会、路德宗、浸信会等教会的存在。我们只能有“基督教”教会,在这些教会里,教义和圣礼将完全个人化。在你的心里坚信这些教义,你自己去实践它们吧,不过你能做的就只有这些。

我知道这正是一些基督徒所倡议的。但是……

问题三:在我们的共同生活中将信仰与行为割裂开来

第三个问题紧跟在第二个问题之后:在我们的共同生活中,将教义和行为割裂开来。圣经呼召基督徒对福音作出回应,既要在心里相信,也要有外在的洗礼。众人问彼得:“我们当怎样行”彼得回答说:“你们要悔改受洗”。(徒 2:37-38)。在其他地方,他提到了“……洗礼……拯救你们”(彼前 3:21)。彼得用洗礼作为外在的象征来代表我们内心对基督的皈依。

上帝呼召我们以内在信心和外在行为来回应祂的福音。什么是教会秩序?它就是我们作为整体所担负的外在行为责任。

换一种说法,教会秩序就是福音的社会伦理。我们奉命施洗(徒 2:38)。我们奉命在主餐时“分辨是主身体”和“彼此等待”(林前 11:27、33)。我们奉命聚会,奉耶稣的名同心合意地彼此确认捆绑在一起(太 18:18-20)。我们奉命松开或除名不悔改的罪人(太 18:17;林前 5:2、5、12)。我们奉命只可任命“无可指责”的人为长老(提前 3:2),等等。

因此,将这些命令相对化和个人化,就是将上帝福音的公开展示和社会体现相对化和个人化。同样,这也割裂了我们共同生活中的信心与行为。

诚然,我们的行为并不能拯救我们,但它是我们信心的标志和见证。一个流程图就能表达地很清楚:信心带来行为,行为彰显、见证和保护信心。就像这样:

福音和教会秩序也是如此,就像这样:

你想展示福音吗?那就要注意你们的成员资格和惩戒、洗礼和主餐。你想保护福音代代相传吗?那就确保你们遵循圣经对教会秩序的规定。

因此,任何抛弃教会秩序的“福音本质论”是多么的短视。在一代人身上废除教会秩序,你就会在下一代人身上失去福音。

诚然,基要教义在救恩方面的重要性远高于重要教义。但重要教义对于顺服福音——活出福音和维护福音,是必不可少的。

一位联合卫理公会的牧师在回应乔·拜登等支持堕胎的政客是否应该领主餐的新闻写道:“决定谁配领主餐超出了教会的工作范围。”他说:“这意味着教会不能拒绝任何人享有参与上帝恩典的特权。主餐不是我们创造的。因此,我们无权限制主餐”。毕竟,“教会是恩典的接受者。我们对恩典没有所有权。我们也不限制恩典”。[3]

请注意他援引恩典之后所做的事:用推土机碾压教会的权威,进而在教会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蒙标记的圣洁子民这一点上做出了妥协。他打着恩典的旗号,推行的是一种团体的反宗教主义,因此这是个人主义,也是相对主义。他在割裂信心与行为。

比这位联合卫理公会作者好得多的是路德会(MS)的文件。路德宗教会为了证明他们有权禁止人领主餐。如果领餐之人不信奉同质论的话,他们说:“基督徒不应仅仅被看作是一个‘个体’,也应被看作是自己所属教会团体所持教义的“认信者”。[4]

这很难做到的,因为在“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人们甚至在加入教会时也要‘我行我素’”。然而,不把基督徒当作自己所属教会团体所持教义的“认信者”,则至少有三种危险:

首先,这会加速目前对教义重要性的侵蚀到达一个令人震惊的程度……其次,如果自己所属教会团体的信仰告白都可以被忽视,那么就是在承认异端邪说不必然会对基督徒的属灵生活构成威胁……第三,如果教会成员个人不被视为其所属教会团体所持教义的“认信者”,那么教会成员的概念就淡化到了毫无意义的程度……[5]

我不相信同质论,如果访客关于主餐的教义与我们不同的话,我们教会也不会因此而限领主餐。但我们在一个稍有不同的地方设置了围栏。不过我完全认同路德宗教会有权根据他们的圣经教义设置主餐围栏,即使这样做会把我排除在主餐之外。我可以抱怨,也可以加入一个与我的认信一致的教会,同时在其他方面与路德宗合作。我们仍然是住在同一条街上的福音邻居。这又回到了大公。

圣经中具体机构的意义

让我们停下来总结一下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所覆盖的话题。如果在领受主餐和加入教会成为成员的问题上重要神学方面的分歧影响了我们之间的彼此相交,基督徒有时就会指责彼此“违背大公”或“违背合一”。这里的假设是,在关于成员资质或主餐问题上,重要教义上的分歧绝不应妨碍基要教义上的共识。任何自称基督徒的人都应该能够加入你们教会或毫无限制地在你们教会庆祝主餐,哪怕他在主餐和洗礼的含义或谁可以领受主餐的问题上与你们教会存在分歧。我的回应是,这一假设妨碍了我们在教会秩序方面遵循自己所信教义的能力,而教会秩序属于顺服神和社会伦理范畴;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是有问题的。

尽管如此,诚实地相信福音的基督徒在教会秩序问题上仍然真诚地存在分歧。这是现实。因此,我们是否应该坚持让他们就是属于不同的教会?与此同时他们之间是否仍有可能存在大公和合一?这两个问题的简单地回答:是的,是的。

在讨论大公性和合一性的教义时,最关键的是永远不要把它们与圣经中有关教会论的教导对立起来。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圣经中关于教会体制的具体内容来建造我们的大公性和合一性教义。

例如,如果圣经确实教导我们要建造一个全球那么大的主教构架,就像罗马教会所教导的那样,那么我们的大公性和合一性教义就应该要求教会顺服这个构架。然而,如果圣经为我们的教会建立的是一个会众框架,那么我们关于大公性和合一性教义的表述就不会涉及这种对机构的顺服。相反在表述这两个教义的时候就要让它不带有机构性或不那么正式。这就是为什么我在上文把大公性的要求定义为教会有义务在合乎圣经规定的教会体制下彼此承认和合作。

这意味着,我们对教会治理的理解会影响我们的合一和大公性教义。在这里,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分歧。

首先,联结主义和非联结主义之间存在分歧。联结主义相信教会通过正式的机构连接起来,无论这些结构是长老会式的还是主教式的。非联结主义者则不然。他们认为教会是自由、或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权柄。

其次,长老治理(非会众制)和长老带领(会众制)之间存在分歧。长老治理的教会认为长老在成员资格、纪律和教义方面拥有最终权威。长老带领的教会认为会众拥有这种最终的权力,虽然一般情况下会众应服从长老的带领。用图表说明:

所有四个象限的教会在会员资质和主餐问题上都可以采取近似的立场。[6]

不过在理解大公时,这些制度上的差异还是会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

例如,长老治理的教会和长老带领的教会之间的分歧,长老治理的教会可以要求牧师或长老要在更广泛的范围上对教义进行确认,而在成员中要求确认的教义就更少。例如,在美洲长老会(Presbyterian Church of America),加入成员必须回答五个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承认自己的罪、信靠基督是得救的必要性、保证跟随基督、承诺支持教会的事工以及承诺服从教会的治理和纪律。[7] 而长老们却要确认认同整个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关于要求长老和普通成员分别做不一样的教义声明,我有两个问题。首先,对我这样一个会众制教会的人来说,它削弱了圣徒的力量。基督让我们所有人都成为祭司。但当你把成员资格、纪律和教义方面的最终权力交给长老时,你实际上就解雇了圣徒,把长老变成了祭司阶层。

试想一下:古代的祭司是干什么的?他们的一项职责就是宣布人是圣洁、洁净,因此可以进入营地。同样,谁有权宣布一个人能够成为教会成员?无论你怎么回答,但事实上这是由你的祭司阶层决定的。在任何宗教中,祭司都是那些负责成员资格和教义的人。

其次,撇开我的会众制立场不谈,路德宗也是对的:如果把基督徒当作个人而不是教会教义的告白者,我们就淡化了教义的意义,削弱了每个基督徒对教义的承诺。我们对圣徒说:“不要担心教义。你们的理解和认同并不那么重要。专家们会处理的。坐下,放轻松。”成员们不免得出这样的结论:“我想这些教义应该不那么重要”。

更好地理解大公性的要求

就我而言,我并不认为圣经在教会之间建立了正式的联系或制度性结构。如果你我在这一点上有歧,我们可以改天再讨论。

与此同时,我希望我们可以达成共识,圣经提供了其他不太正式的方式,让教会能够彼此承认并合作。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逻辑上的必然性,除了教会成员资格和分享主餐之外,基督徒之间必然有其他不太正式的方式来相互承认和彼此合作。

例如,我们没有在任何地方看到不同教会的成员一起庆祝主餐,但不同教会确实通过书信分享爱和问候(罗 16:16;林前 16:9;林后 13:13;弗 1:15,4:22;西 1:4)。

我们没有在任何地方看到长老或监督对多个教会行使权力(至少在没有使徒在场和圣灵独特启示的情况下,如使徒行传 15:28),但他们确实共享布道者和宣教士(林后 8:18;约 3:5-6a)。

没有任何一个宗派拥有教会的财产,但教会确实以喜乐和感恩的心在经济上相互支持(使徒行传15:25-26;林后9:12;另见林后8:1-2)。

没有任何一个宗派的权力机构或宗派会议可以决定伦理立场——比如在婚姻和性行为方面,但教会确实在基督徒生活中彼此效法(帖前1:7;2:14;帖后1:4)。

没有任何地方规定主教能够撤换牧师,但教会确实在接受谁为教师的问题上彼此提醒(约壹 4:1;翰贰 7-8a)。

通过使徒的笔,教会在几乎每封书信的最后一章中都承认并肯定了彼此之间的伙伴关系。这项工作从未明显地正式化,但它仍然充满活力和积极性。

简而言之,每个宗派传统下的基督徒都应该能够同意:(a)基督徒在一个教会的团契中通过圣礼正式承认和彼此确认。每个宗派传统下的基督徒都应该同意:(b)教会和组成教会的基督徒在不同教会之间以各种方式非正式地相互承认和彼此确认。他们之间唯一的分歧点在于存在了几个世纪的连结或非连结问题,以及(c)教会是否必须通过主教或长老会正式地彼此承认。

尽管如此,假定我们都能就(a)和(b)达成一致,请考虑一下这对我们的大公和合一教义意味着什么,无论我们的宗派传统是什么:我们都有符合圣经的非正式方式承认其他基督徒和教会,即使我们在重要神学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

因此当长老会成员寻求加入浸信会,或浸信会成员寻求在路德教会享用主餐时,我们有两种选择——假设我们改天再讨论关于(c)的问题,那么,鉴于大公性,我们该怎么做:

方案一:争辩大公性要求我们将所有重要神学问题上的差异个人化和相对化,让大公教义与教会论立场对立起来。我们要告诉人们,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对教会秩序的认识,但这些认识不能定义我们的教会。一个人可以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接受洗礼,另一个人可以按照她认为合适的方式接受洗礼,或者可能这两个人都不需要接受洗礼。教会秩序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良心。那么是什么使教会成为教会,或使成员成为成员呢?不可能是圣礼,因为圣礼是个人化的。

方案二:认为大公性(i)主要是作为教会的一个特征,(ii)通过教会与其他教会的实际合作关系和活动以非正式的方式表达出来。

方案二认为大公性主要是教会的属性,对这些教会的成员来说它是衍生属性。这意味着,它将大公性的要求加于教会整体,教会要对外采取行动与其他教会合作;而不是要教会向内对自己的成员大公,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仍然能够坚持在重要神学问题上保持合一,以免我们割裂信心与顺服。

因此,首先,这样的教会愿意以各种非正式的方式承认其他传福音教会的合法性,即使它不同意其他教会对圣礼的理解。例如,我认为十九世纪的浸信会不愿承认长老会为教会,而称其为“宗教集会”是违背大公性的。他们正式否认了这些教会。更好的方式是承认这些教会确实是教会,但要论证为什么他们认为这些教会对圣礼的看法是错误的。他们可以说这些教会混乱或不规范,但它们仍是真正的教会。

然而,坦率地说,比起如何命名或贴标签更重要的是教会如何共同行动并承担使命。一个教会是完全依靠自己的资源独自承担使命吗?还是与其他教会合作开展事工,给予和接受资源?它是否与其他教会一起传福音、宣教、培训牧师以及做其他任何我们可能归入教会使命的事工?它是否慷慨地向其他教会提供资源?还是单打独斗?在这些地方你可以看到一个教会是否具有大公性。

牧师可以说自己符合大公教义,因为他们参加长老区会,听从主教会议的指示,或者让任何自称为基督徒的人在他们的教会领主餐。但我更感兴趣的是,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他们的集体活动是否与我们在新约中看到的那种遵照使徒教导的教会相似。教会是否会做以下事情:

  • 在大多数星期天提名为其他教会祷告;
  • 邀请其他教会的牧师在我们的祷告聚会中分享他们的需要;
  • 在传福音和举办会议方面与其他教会合作;
  • 在宣教、建立教会和神学教育方面与其他教会合作;
  • 将教会预算的超额部分捐给其他教会,或支持其他教会;
  • 在教会网站上列出附近其他好教会;
  • 在教会入口处放置的小册子上列出附近其他好教会;
  • 鼓励想加入成员的肢体去离家更近的好教会;
  • 说其他教会的好话;
  • 赞助和主办本市其他牧师的教牧团契;
  • 为其他有需要的教会提供临时讲员;
  • 接收其他教会的实习牧者,然后将他们送回原来的教会

此外,虽然这些要点中的一些只适用于对教会秩序持相同立场的教会(如在宣教和建立教会方面的合作),但其他要点应该适用于不同宗派和传统的教会(如在传福音、祷告和奉献方面合作)。

简而言之,对于那些坐在扶手椅上喜欢在保险杠上贴贴纸的神学家们关于大公的观点我不太感兴趣。我更感兴趣的是那些正在努力完成大使命的牧师和教会,他们以一种毫不含糊的方式在承担大使命,认识到我们是为同一个王国效力的团队。

承认“尚未”;展现恩典

正确的大公教义——即上述第二种选择,必须得承认我们的救恩和世界的末了“尚未完全”的性质。它并不要求当今世界上所有教会对教会制度的看法完全一致,因为这就要我们的神学比现实能达到的更完美。相反,它承认我们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分歧,但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方法,在这些分歧中确认我们已经有的团契关系。方案二让浸信会归浸信会,让长老会归长老会,但坚持大家都要想方设法一起宣讲福音、一起主持一些会议、一起出版书籍,在基要教义合一的基础上尽我们所能地合作、达成共识,一起开展事工。

方案二需要恩典和成熟。它要求我们出于恩典忽视另一个教会的错误,并对他们说:“尽管我们认为你们教会对圣礼的理解是错误的因此有一些混乱,但这个错误可以忽视,因为我们在福音中共同拥有的东西要比它珍贵得多。因此,我们希望找到与你们建立关系和合作的方式,在尊重我们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听到别人对你说这些话,不因对方指控你做错而受到伤害或心生怨恨,然后接受福音伙伴关系的邀请,这需要成熟的心态。说白了,双方的或任何特定的分歧都需要来自双方的恩典和成熟。

关于围栏的最后一句话:不是开放(Open)主餐或封闭(Closed)主餐,而是半开放(Close)主餐

那么,教会应该如何为主餐建立“围栏”呢?基本上有三种选择:

“封闭式”主餐只向自己的成员开放。我认为这是对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功能性的否定。

“开放式”主餐向所有自称为基督徒的人开放。我认为这使主餐桌无人看守,有损教会的使徒性或教义的忠心(这是后话了!)。

“半开放”主餐向自己的成员以及其他传福音教会的受洗成员开放。我认为,这既满足了大公性也满足了使徒性。

与路德宗教会一样,我的教会也选择了半开放主餐,尽管我们的界限划分有些不同。因此,如果您来切弗利浸信会(Cheverly Baptist Church)做客,并且您是其他传讲福音教会的受洗成员,欢迎您与我们一起领受主餐!

注释

[1] In "Admission to the Lord’s Supper: Basics of Biblical and Confessional Teaching," from A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ology and Church Relations of the 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November 1999), pp. 34. 

[2] "Theology and Practice of the Lord’s Supper" Part I: A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ology and Church Relations of the 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May 1983). 

[3] Tom Fuerst, "Four Things Methodists Believe About Communion," (June 23, 2021): https://www.ministrymatters.com/reach/entry/10825/four-things-methodists-believe-about-communion. 

[4] "Admission to the Lord’s Supper," 41. 

[5] "Admission to the Lord’s Supper," 44-45.

[6] 例如,所有四个象限的教会都可以对主餐采取开放、封闭或半开放主餐的立场,我们看到路德会和浸信会都是这样做的。然而,在一个联结体系中,“半开放”立场中的开放性要求往往只适用于同一宗派的教会。例如,密苏里信义宗(Missouri Synod Lutherans)就是如此。

[7] 美洲长老会教规第57.5条:"你是否承认自己在上帝的眼中是个罪人,配得上帝公义的愤怒,除了祂至高无上的怜悯之外毫无盼望?你是否相信主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是罪人的救主,你是否接受福音中的救赎,并只依靠祂?你现在是否决心并承诺,谦卑地依靠圣灵的恩典,努力生活,成为基督的追随者?你是否承诺尽你所能支持教会的敬拜和服事?你是否愿意服从教会的管理和纪律,并承诺通过研习了解教会的纯洁与和平?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Are Ecclesiological Convictions and Catholic Affirmations Mutually Exclusive?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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